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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社会组织备案
机构名称: 华容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华容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1〕97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第六条 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第七条 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基层社会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备案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基层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