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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责任事项: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适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