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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机构名称: 岳阳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 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 号) 具体补贴政策“每年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分配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汇总转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至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发放给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实际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第1008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