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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9号)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调查、审核、审批、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2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