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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责任事项: 调查、审核、审批、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