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岳阳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事项: 调查、审核、审批、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