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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责任事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