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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该条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追责对象范围: 企业层面、企业相关责任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