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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