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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保存、报告、备案、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责任事项: 调查、审核、审批、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定)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追责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