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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责任事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01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