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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岳阳县渔政局
责任处室: 湖场各中队、法规股、安全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34号)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暂无)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7〕第13号)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渔业水污染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2.调查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渔业水污染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3.调解责任:因渔港水域内发生渔港水域内的渔业水污染事故的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裁决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渔业水污染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5.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事件当事人及办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