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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县司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 )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 )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责任事项: 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追责对象范围: 公证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