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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2007〕第26号)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责任事项: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2007〕第26号)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追责对象范围: 责任股室,分管负责人,办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