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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机构名称: 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责任事项: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追责对象范围: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