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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处理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整改、下达监督文书。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3号)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