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岳阳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司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责任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在30日内提供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