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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机构名称: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地质勘查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事项予以受理。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初步判定成因。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踏勘,专家出具灾害发生情况、成因及防治措施的踏勘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如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主体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详勘,提交详勘报告后再组织论证。 3.决定责任:做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 4.送达责任:发文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主体治理灾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