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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机构名称: 岳阳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八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八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