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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械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