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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机构名称: 云溪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2)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查验收养三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3)对需要补齐证件和手续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详细罗列办理事宜所需各类证件、办事程序等(4)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不予受理,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2.审查责任:对收养当事人三方的收养条件、收养情况进行调查或走访,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同时对收养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分别询问收养三方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做问询笔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致的,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作出同意决定的,通过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系统输入收养人相关信息,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打印收养登记证。 4.颁证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五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