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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机构名称: 云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移交安置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军士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上报,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发放补助等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3.《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