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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云溪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云溪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及不受理申请 (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示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