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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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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机构名称: 云溪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以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