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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机构名称: 康王乡便民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康王乡便民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2.调解责任:找准争议核心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