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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救助
机构名称: 岳阳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秩序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职责: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与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追责对象范围: 秩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