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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岳阳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室: 海事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运营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