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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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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邵东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校车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3.征求意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5.监管责任: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15条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