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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5条、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业务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