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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机构名称: 武冈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儿童和养老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任事项: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追责对象范围: 儿童和养老服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