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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武冈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8号)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7号 ) 第二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事项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