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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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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机构名称: 武冈市交通局
责任处室: 工程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