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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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机构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救灾物资保障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受到自然灾害的申请补助金的申报材料,有关工作人员安排调查核实,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资金及物资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并加强对资金日常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14、19、22、29、3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