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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专利纠纷调处
机构名称: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根据被请求人是否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是否接受调解,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2.调解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2、2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