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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室: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