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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机构名称: 新宁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养老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十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或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确定发放高龄津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或补齐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及时为其办理津贴发放手续,实行半年拨款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追责对象范围: 县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