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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法规和劳动关系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