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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
机构名称: 新宁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政工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 湘政办发〔1993〕29号《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3. 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责任事项: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第五条第十九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办法   湖南是杰出的无产阶级教育家徐特立同志的故乡。徐特立同志终生从事教育,热爱教育,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他的革命精神和高尚师德给教育工作者树立了光辉榜样。为了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的革命精神,弘扬湖南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鼓励广大教师终生献身新时代教育事业,特设立“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该奖为全省教育教学最高奖。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和献身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三)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20年以上,曾获得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省优秀中小学校长(园长)及以上称号。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中有重大成果(获省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并在全省乃至全国起推广、示范作用。   第三条 评选办法。“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每5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推荐人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奖励办法。“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奖金由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提供)。符合 “湖南省先进工作者”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湖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