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靖位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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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靖位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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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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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机构名称: 新宁县靖位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责任事项: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