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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机构名称: 绥宁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养老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 第三十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阶段: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审批;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