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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机构名称: 洞口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洞口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责任事项: (一)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名单,并在自然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五)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批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补助标准、金额应当在受灾的自然村、社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属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还应当公示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以及恢复重建时间等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