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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机构名称: 洞口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