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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洞口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律师工作股(基层法律服务指导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