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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隆回县人社局
责任处室: 隆回县人社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追责对象范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内设机构负责人 4.批准人员 5.审核人员 6.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