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荷香桥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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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荷香桥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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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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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机构名称: 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湘民发〔2015〕第13号) 第二条第三款: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或村(社区)对其财务进行托管。《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责任事项: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