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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机构名称: 邵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开展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