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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机构名称: 邵阳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报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四)业主管理规约;(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六)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报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四)业主管理规约;(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六)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