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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机构名称: 新邵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责任事项: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追责对象范围: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