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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机构名称: 新邵县卫健局
责任处室: 妇幼健康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责任事项: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