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迎光乡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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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迎光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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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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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机构名称: 新邵县迎光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新邵县迎光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责任事项: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在检查中对已发行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者纠正,造成影响的;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